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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单方收养异性子女应相差40岁以上

2019年06月26日 01:56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继承编草案二审 增加“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
  有配偶者单方收养异性子女应相差40岁以上

  6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京召开,本次会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继承编草案进行了二审。

  2018年8月,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根据党中央和常委会确定的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和安排,在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整体进行初次审议后,将各分编草案分拆为几个单元进行若干次审议和修改完善。

  去年12月,合同编草案和侵权责任编草案进行了二审。今年4月,对物权编草案和人格权编草案进行了二审。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草案

  夫妻债务“共债共签”拟入民法典

  一方事后追认所负债务

  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审稿在“夫妻关系”中增加了“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个背景是,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2018年1月,最高法根据各方面意见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社会公众提出,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妥当,建议草案加以吸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成年子女不可提起

  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草案二审稿明确,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有意见提出,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为民事基本法律,草案对此类诉讼进行规范是必要的。同时,建议进一步提高此类诉讼的门槛。

  还有意见提出,允许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可能会导致其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建议对成年子女提起此种诉讼予以限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最终采纳了上述意见。

  缩小隔代探望权范围

  保障未成年人生活稳定

  草案规定,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有意见提出,为保障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隔代探望权的范围不宜规定过大。通常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随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其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才有必要赋予其单独的探望权。

  草案二审稿将上述条款修改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其尽到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父母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有配偶者单方收养异性子女

  应相差40周岁以上

  草案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草案还规定,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

  有的专家学者提出,有配偶者单方收养异性子女,应当与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要求一致,年龄也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以利于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草案二审稿修改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依据前条规定单方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民法典

  继承编草案

  村委会可担任遗产管理人

  同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也进行了二审。

  草案规定,对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有的地方、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提出,规定这一制度是必要的,但应当进一步严格限定条件,与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相衔接,强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继承人,才能予以宽恕。

  草案二审稿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才能予以宽恕,不丧失继承权。

  草案规定,遗嘱人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

  有意见提出,三个月期限的起算点不明确,且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才适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已经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即应无效,不必规定三个月的期限。

  草案二审稿删除了有关三个月的期限规定,修改为“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草案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一些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认为,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助于妥善管理、顺利分割遗产,更好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建议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对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同时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予以补充细化。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同时增加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以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本组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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